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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博单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及恢复开放和复工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上)

  • 发布时间:2020-03-20
  • 文章来源:国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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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前,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序推进文博单位恢复开放和复工的指导意见》。如何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求,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及时防范化解疫情引发的劳动人事争议、合同违约、个人信息保护、防疫物品捐赠受赠等矛盾纠纷,预防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文博单位安全有序恢复开放和复工,是当前的重点工作任务之一。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法律问题。



    一、文博单位及所属文化企业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关系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疫情防控及恢复开放和复工期间的劳动人事保障法律适用问题,是关系到早日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而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笔者认为,文博单位应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密切监控可能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正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切实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其所属单位按出勤对待。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及时奖励和处分问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对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特别是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贡献突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规定开展及时奖励。对于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获奖人员所在地区或者单位经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质奖励,所需经费按规定渠道解决。对于在疫情防控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工伤认定问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文博单位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四)牺牲人员烈士褒扬问题。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妥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牺牲人员烈士褒扬工作的通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防疫工作者因履行防控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以身殉职,或者其他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批准)条件的,应评定(批准)为烈士,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地方人员根据《烈士褒扬条例》规定评定。


    (五)文博单位及所属文化企业劳动关系问题。目前,我国的文化企业大多属于中小微企业,正确处理疫情期间的劳动关系问题,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疫情防控期间的企业职工工资待遇及劳动合同解除问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进一步要求,对于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一是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二是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三是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2.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一是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二是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三是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二、文博单位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各类合同纠纷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疫情发生后,全国各地文博单位相继闭馆,导致房屋租赁、建设工程、旅游消费、买卖等各种类型的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特别是涉旅文博单位随之产生了各种必须解决的法律问题。例如,据媒体报道,自1月24日以来,北京市旅行社退团涉及游客76.45万人,涉及金额25亿人民币,涉旅退费成为投诉热点。截至3月9日18时,累计收到退费投诉共计3962件,远超2019年全年的游客投诉总量。因此,在后疫情时期依法解决合同纠纷,是促进文博单位平稳有序恢复开放和复工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针对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可抗力,2020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新冠肺炎疫情原则上属于不可抗力,我国法律对此做出了如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实践中,文博单位适用上述法律规定时,应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一)合同签订时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据此,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的合同,应当是在1月20日之前签订的,且不属于延迟履行的情形。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涉旅文博单位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的,应当是1月24日之前签订的合同,且不属于延迟履行的情形。


    (二)合同中对于不可抗力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未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具体而言:


    1.买卖合同。由于采取封城或出行管制等防控措施,卖方无法交付或无法按期交付货物的,构成不可抗力,文博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责任。

    2.房屋租赁合同。因新冠疫情防控导致文博单位闭馆,使得租赁的房屋不能正常利用,严重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的,文博单位应当按照不可抗力的规定减免租金。

    3.旅游服务合同。作为旅游辅助服务者的涉旅文博单位,因疫情防控期间闭馆而导致旅游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解除合同,退还旅游者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4.建设工程合同。因疫情防控期间各地政府实行交通运输管制、人员流动限制等措施,导致工程总承包方、分包方在并无迟延履行的情况下,不能履行合同的,文博单位应根据不可抗力的规定免除其疫情影响期限内的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设备材料价格上涨、工程设备租赁费用增加、人员工资增加和工期的变化导致的损失,建议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年3月1日生效)第15条规定处理。

    5.涉外合同。参与国际交流的文博单位及所属文化企业,如果已签订的经济合同中约定适用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或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则可向中国贸促会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申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免除责任或解除合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中约定适用的准据法是英美法,则因该法系无不可抗力的论述,只能适用合同受阻条款。 (李袁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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